广东财经大学教育考试违纪、作弊认定及处理办法
(本办法以粤商院〔2005〕75号文公布)
为了规范我院的考试工作,严肃考试纪律,建设优良考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为考试违纪,在成绩单中该门课程此次考试记载“0”,并注明“违纪”: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的;
5.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6.将试卷、答卷(含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7.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8.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认定为作弊,在成绩单中该门课程此次考试记载为“0”,并注明“作弊”: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考试开始后,课桌、座位上仍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材料的;
4.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5.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6.找别人代替参加考试或代别人参加考试的;
7.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8.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9.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10.其他作弊行为。
第三条 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相关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
1.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2.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3.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事后查实的;
4.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四条 考生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终止其继续参加该科目考试,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
2.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3.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的;
4.故意损坏考试设施的;
5.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五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等,一经查实,学校将宣布证书无效并收回、注销证书。
第六条 教师或考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考试管理、组织及命题、评卷等工作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泄露试题内容或者泄漏评卷、统分等应予保密的情况的;
2.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其他考试安排的;
3.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
4.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
5.在评卷、统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或者统分差错的;
6.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标准或者不按评分标准进行评分的;
7.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答卷的;
8.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9.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
10.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或者原始考场记录的;
11.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
12.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谋私的;
13.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
14.其他违反考试组织、监考、命题、评卷等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违纪、作弊,应及时予以纠正并将当事人姓名、学号、违纪作弊主要情节等如实记录在考场记录表中,并将用于考试违纪作弊的工具、试卷及其他相关材料一并及时交教务处考务人员或交考生所在院系教务秘书报教务处处理。考场记录表必须由监考人员、巡视人员及违纪作弊考生签字确认。
教师在判卷或其他情况下发现违纪问题,应及时将书面报告及相关材料一并交教务处或交考生所在院系教务秘书报教务处处理。
第八条 考试违纪、作弊事件由学校有关部门根据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条 考生对学校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处理决定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复核申请。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受理复核申请后30日内做出复核结论。
第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