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第二十届三中全会和广东省委十三届五次全会精神,深化文化旅游学科的科研改革,探讨学科前沿的关键科学问题,培养符合市场需求的高质量复合型人才,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旨在规范学院科研培育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实施的科学性、合理性和有效性,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条 科研培育项目的遴选遵循公开、择优的原则,每年遴选一次。
二、项目设置
第四条 科研培育项目研究紧紧围绕文化旅游学院学科建设和人才培育目标,积极探索各学科前沿的关键科学问题,不限主题。
第五条 科研培育项目研究以学位点学科为依托,以获得国家级和省部级项目立项为培育目标,每年立项国家级培育项目不超过5项,省部级培育项目不超过5项。每人每年限报1项。
三、申报条件
第六条 各系(专业)、研究院推荐项目应具有良好的建设基础,有必要继续予以推进。在研国家级和省部级科研项目负责人项目结项前不得申报同级别及以下科研培育项目。
四、项目评审与立项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根据申报要求,填写《申请书》,提交给学院(部门)审核,遴选。
第八条 学院分类组织专家评审立项。
五、项目资助费用和执行周期
第九条 国家级培育项目每项资助经费为10000元;省部级培育项目每项资助经费为5000元;执行周期均为3年。
第十条 培育项目经费实行分期拨付的办法,研究期第一年拨付第一期经费即项目总经费的30%,第二年须公开发表1篇以上C类及以上论文,拨付第二期经费即项目总经费的30%,结项验收合格后拨付第三期经费即项目总经费的40%。项目研究期满未能按第十二条完成结题考核指标的,项目终止,不再拨付后续经费。执行周期内培育项目实现预期目标获得国家级或省部级科研项目立项的,立项后第二年拨付剩余经费。
六、项目结题考核指标
第十一条 培育项目负责人以项目为主要内容申报获得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国家自科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广东省自科项目等国家级、省部级科研项目立项,项目即结项。
第十二条 项目研究期满,项目负责人如未获得第十一条所列国家级和省部级科研项目立项,则国家级培育项目需B类以上成果1项或C类成果3项以上,省部级培育项目需C类以上成果2项可结项。
七、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附件1 广东财经大学文化旅游学院科研培育项目(社会科学类)申报书.docx附件2 广东财经大学文化旅游学院科研培育项目(自然科学类)申报书.docx